近期,奎屯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门前,因违规摆放物品,与奎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殴打工作人员赵某某。奎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团结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龚某等人接受指挥中心指令赶到现场,刘某仍拒不配合,还从店里拿出大头棒威胁民警,在民警将刘某带离过程中,刘某将王某某左侧脸部、龚某左胳膊咬伤。刘某被带上警车后,又将警车左后侧车门玻璃、车门把手等损坏。经鉴定,王某某、龚某、赵某某的身体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该案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定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经过法庭释法明理,被告人刘某服判息诉。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护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得到正常实施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使得正常合法的公务得到执行,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官告诫:妨害公务法不容,酒后“行为”需谨慎。
来源:奎屯市人民法院
文: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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