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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租房子的人注意今日起,不登记将最高

近日,石河子市辖区发生多起出租房房主或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管理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受到严厉的惩处。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学习一下出租屋、流动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限时工作法

新疆“限时工作法”规定:当地辖区各单位、出租户业主在流动人口入住后或者流动人口离开后,务必于3小时内向辖区民警和居住地单位报告,民警将联合社区干部与流入外来人口6个小时内与其见面谈话、采集信息,第一时间完成网上比对检查、登记上网工作。流动人口离开辖区后,民警在6小时内完成信息注销、上传登记等工作,9小时内向其户籍地完成通报备案。

也就是说,民警依法查证流动人口到本地3小时未按规定登记或出租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民警可向您或单位开具罚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社区(村)综治工作站及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人口登记;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社区(村)综治工作站,3天内协助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一个月内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到所在地社区(村)综治工作站办理居住证;

(四)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不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有关措施,及时排除安全和治安隐患;

(五)承租人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或相关执法机关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所在地社区(村)综治工作站或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备案,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八)房屋出租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费。出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分别由公安、建设(房地产)、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辖区居民,你们是否知道出租房屋容易滋生稳定或治安隐患?

据了解,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地段,也易被危害国家安全的暴恐份子所利用,所以把出租房管好,隐患风险减小,社会稳定值便相对提高。很多房东在出租房屋期间,不到出租屋查看,或委托别人代理管理,出租屋内部居住着的情况成为灯下黑,各类隐患也就随之而来。

不按照规定为租房的承租人员登记信息备案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处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未建立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

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

如有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行为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必要时,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立案,给予大额处罚。

小编提醒各位奎屯要出租房子的人要注意了!

只要在奎屯市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口或有在奎屯辖区出租房屋情况的!迅速办理手续。这项工作任务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特定的特殊人……

居民们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后,对照一下,你家如有出租房及外来流动人口是否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请认真学习,按规定及时补办或新办理出租房手续、外来流动人口登记。否则,辖区各派出所民警将对您或单位予以重罚。实现新疆总目标,要靠大家配合!

奎屯视线一个有态度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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