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交警查处一起使用伪造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年05月19日23时45分,李某无证、未带行驶证、使用伪造的C1驾驶证,驾驶新D牌号小型轿车行至奎屯市团结东街与北京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违法处理中心进一步核查,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元,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伪造的驾驶证予以收缴并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元,行政拘留七日,伪造的驾驶证予以收缴并销毁,处罚已执行完毕。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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