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疫情原因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年9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租期自年10月20日至年10月19日止,壹年租金为壹拾伍万元整,合同约定每年提前两个月付下一年房租。后合同租期已满,被告既不续交租房租金又不腾退房屋,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表示,其租赁房屋用于售卖皮质包具,但租赁期间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铺关门停业,复工后营业收入也明显减少,遂要求原告免去三个月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后,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2款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该租金应由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各自承担二分之一,故判决王某立即给付原告李某一个半月的租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影响了各行各业的发展。使得企业与职工、甲方与乙方……都进入一个互相角力的过程,谁都想在这场疫情引起的经济衰退中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必然会引起诸多的争议和纠纷。当矛盾无法解决时,就会诉诸于法律,司法的天秤要去衡量各方的利益,这值得每个法官深思。
本文作者:奎屯市人民法院民庭李美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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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瑞
原标题:《减免房租共克时艰守望公平》